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商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继东与王伟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东,王伟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商初字第591号原告:刘继东。被告:王伟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东诉被告王伟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继东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伟堂银行存款4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李志辉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车牌号为:鲁C×××××)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继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李志辉提供的担保物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车牌号为鲁C×××××。二、冻结被告王伟堂银行存款4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武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赵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