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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垦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艾林?库宛西别克与徐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林·库宛西别,徐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垦民初字第237号原告艾林·库宛西别克,男,哈萨克族,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琼博乐乡克其克布博拉村农民。被告徐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林·库宛西别克与被告徐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林·库宛西别克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林·库宛西别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艾林·库宛西别克负担。���理审判员阿斯艳木·米吉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