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左领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领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440号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唐县光明路东通段。法定代表人王志祥,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超,该联社职工。被告左领献。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左领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赵永会审判员 刘二喜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子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