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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554号原告吴某。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做工作,原告同意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亚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