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民一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杨立冬与吴广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708号原告杨某某,女,1970年11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沿江路66号凯翔外滩国际,身份证号360621197011050045。被告吴某某,男,1967年9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沿江路66号凯翔外滩国际,身份证号360621196709110017。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计15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00元,应退回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智勋代理审判员 余丽妙代理审判员 邵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钟天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