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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4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显东贷款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显东

案由

贷款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943号罪犯陈显东,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02)温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显东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OO六年一月十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现已实际执行十一年九个月。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楼园珍、周仲勋,浙江省第六监狱指派警官洪东友、刘秉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显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给予假释。庭审中,罪犯陈显东对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显东提起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罪犯陈显东已符合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显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2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显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显东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显东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