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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971号原告黄某某,女,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何坝镇。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何坝镇。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以与被告陈某某自愿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黄某某以与被告陈某某自愿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龙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