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一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刘述亮、刘爱华与陈志刚、隆回县实实在在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述亮,刘爱华,陈志刚,隆回县实实在在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638号原告刘述亮。原告刘爱华。委托代理人周立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志刚。被告隆回县实实在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沿江大道财政局旁财苑小区。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华,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述亮、刘爱华诉被告陈志刚、隆回县实实在在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述亮、刘爱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述亮、刘爱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刘述亮、刘爱华负担。审 判 员  刘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满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