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幸奠立与重庆市永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幸奠立,重庆永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159号原告幸奠立,男,汉族,1964年5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冉振平,重庆市万州区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永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张永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翁世波,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博艺,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幸奠立诉被告重庆永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幸奠立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此外,按照有关规定原告申请撤诉后,原仲裁裁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即被告重庆永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按原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期限、金额支付原告幸奠立有关待遇。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者驳回起诉后劳动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幸奠立撤回起诉;二、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万州劳人仲案字(2014)第926号仲裁裁决,从本裁定书送达给原、被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幸奠立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维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熊凤铭书 记 员 付艳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