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3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法勋诉李明全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法勋,李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386-2号申请执行人张法勋。被执行人李明全。本院(2010)枣民初字第275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明全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李明全在银行存款55000元。二、将登记在周中华名下的位于枣阳市大南街4号楼二楼X房(产权证号为:X、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监二再终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位于枣阳市北城大南街4号座西向东楼房一幢二楼两间房屋的产权由李明全、宋汉涛共同共有,二人各自享有一半产权的房屋)予以冻结、查封。三、张明全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变)卖所查封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军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