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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刑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牟治勇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治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刑初字第0045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治勇,男,1986年11月12日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2015年3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5)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治勇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黎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治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牟治勇来到万州区国本路49号附2号店面,翻窗入室盗走液晶电视机、液晶电脑显示器、主机各一台。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牟治勇来到万州区“佐家花园”73号顶楼,拉开门锁后进入李某某租住的顶楼加层房间,盗走手机一部,黄金项链一根、戒指一枚、耳环一对。经鉴定,被盗黄金饰品价值4726元。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牟治勇在作案时被抓获,所盗手机已经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牟治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本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人周寅初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琼、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牟治勇的供述,辨认现场勘察笔录、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治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牟治勇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牟治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牟治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牟治勇退赔李某某经济损失47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于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