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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15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赵红兵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兵,张程英,姚三萍,苏瑞军,饶贵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568-1号申请执行人赵红兵,个体。申请执行人张程英,个体。被执行人姚三萍,个体户。被执行人苏瑞军,公务员。被执行人饶贵文,公务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姚三萍、苏瑞军、饶贵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姚三萍、苏瑞军、饶贵文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饶贵文有轿车一辆(车牌号码:蒙l-rh68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饶贵文所有的(车牌号码:蒙l-rh680)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光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