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淳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超诉被告高保银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超,高保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淳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刘文超,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淳化县马家��堡子村11号。被告高保银,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淳化县马家镇高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超诉被告高保银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超在庭前以与被告高保银已经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文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钊人民陪审员 任 熙人民陪审员 张高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党林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