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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2015-1845张涛诉大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四川大唐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845号原告张涛被告四川大唐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诉被告四川大唐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四川大唐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但原告张涛拒绝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涛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闻武审 判 员  赵 阳人民陪审员  王世伟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新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