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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吕芝良、尹国英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芝良,尹国英,郭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632号申请执行人吕芝良,男,194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申请执行人尹国英,女,194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郭丽丽,女,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滁州学院教师,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9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丽丽自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吕芝良、尹国英立即支付案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二、向本院支付执行费830元。但被执行人郭丽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丽丽银行存款人民币6.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萍萍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