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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茂强与易家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强,易家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李茂强,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易家顶,男,194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强诉被告易家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茂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李茂强承担。审判员  龚大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颖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