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茂强与易家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强,易家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李茂强,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易家顶,男,194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强诉被告易家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茂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李茂强承担。审判员 龚大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颖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