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执字第16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胡善绪与王祝光、荣成市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善绪,王祝光,荣成市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1667-5号申请执行人胡善绪。被执行人王祝光。被执行人荣成市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荣成市俚岛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荣民三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3)荣执字第1667-4号执行裁定书对登记于被执行人王祝光名下,位于荣成市彩虹西区18号楼304室楼房一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永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