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中民终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穆秀花与段桂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穆秀花,段桂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穆秀花,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平鲁区人,现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X区*单元*楼X门。委托代理人凌兴旺,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桂原,女,195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人,现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X村。身份证:1422011955********。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段德和,男,195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人,现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X村。(系段桂原之夫)。委托代理人顾继东,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穆秀花因与被上诉人段桂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4)朔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穆秀花及其委托代理人凌兴旺、被上诉人段桂原及其委���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朔城区人民法院(2014)朔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朔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李 婧审 判 员 张 平助理审判员 曹江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海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