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青破坏监管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蒸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至2015年6月9日止。现在衡阳县看守所服刑。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蒸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在衡阳县看守所服刑,关押在该所14监室。2015年5月10日23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无故殴打同监室彭某某。次日早上,14监室的管教民警刘某某将被告人李某某带至教育室对其批评教育。教育后刘某某将李某某送回监室,李某某在监室里开始辱骂刘某某,刘某某打开监室门上的小板门对李某某进行批评,李某某仍谩骂不止,并一边用监室内的打火机配件扔打刘某某。为了防止李某某在监室内再次打人,刘某某向看守所领导请示后决定对李某某加戴手铐。当刘某某拿着手铐进入14监室准备给李某某带手铐时,李某某突然在刘某某的腹部打了一拳,刘某某马上拽住李某某的手戴上手铐。戴好手铐后,李某某突然站起来用手铐在刘某某的头部左侧砸了一下,造成刘某某头部流血。经衡阳市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某在衡阳县看守所服刑。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刘某某表示不要求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自述的受伤经过,证人彭某某、简某某、邓某某、曹某某、凌某某的证言,万某某的证明材料,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依法在衡阳县看守所服刑期间,殴打监管人员,致监管人员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劳改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符合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本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犯罪后,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拘役三十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拘役三十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拘役刑期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有期徒刑刑期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志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凡洁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