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登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立邦船舶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与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一审债权登记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立邦船舶涂料(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登字第289号申请人:立邦船舶涂料(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石田宪一朗,董事长。申请人立邦船舶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主张对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并与“芙蓉泉”轮有关。因“芙蓉泉”轮已被本院扣押并进入拍卖程序,申请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其享有的货款欠款63660元的债权进行登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就其债权登记申请提供了初步的债权证据,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立邦船舶涂料(上海)有限公司对“芙蓉泉”轮63660元债权登记的申请��二、申请人立邦船舶涂料(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立邦船舶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建之审 判 员 王春浩助理审判员 匡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 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