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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2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徐信云与王成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信云,王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558号原告徐信云,男。被告王成,男。原告徐信云诉被告王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信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信云负担。审判员  翟振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宏彦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