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2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徐信云与王成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信云,王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558号原告徐信云,男。被告王成,男。原告徐信云诉被告王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信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信云负担。审判员 翟振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宏彦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