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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4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三维通信有限公司与陆逸骋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三维通信有限公司,陆逸骋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4436号原告上海三维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越伦。委托代理人范长乐,男。被告陆逸骋,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曹晓霞,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晓刚,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三维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陆逸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纳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馥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