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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储凤珍与被告张瑞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凤珍,张瑞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706号原告:储凤珍,女,40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被告:张瑞梅,女,42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了原告储凤珍与被告张瑞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储凤珍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凤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储凤珍负担。审 判 长  郭 奇代理审判员  杨俊战人民陪审员  孙仰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祝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