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斌诉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莲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斌,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莲湖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512号原告刘小斌,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莲湖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20号。代表人李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开江,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刘小斌诉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莲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莲湖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件应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莲湖分公司的住所地为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20号,属于本院管辖范围,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莲湖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瀚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