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戚杰科与沈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杰科,沈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593号申请执行人:戚杰科。被执行人:沈柯。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01031号申请执行人戚杰科诉被执行人沈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沈柯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59457.43元,另应承担诉讼费1250元、执行费7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5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胡 超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