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42号原告:耿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耿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朝 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照云(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