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赵君庆与刘娜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君庆,刘娜,刘家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801号原告赵君庆,男,生于1959年10月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邢桂梅,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娜,女,生于1982年7月1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刘家禄,男,生于1961年1月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史逢春,男,生于1961年1月3日,汉族,济南福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君庆与被告刘娜、刘家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君庆及其委托代理人邢桂梅,被告刘娜、刘家禄及其委托代理人史逢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君庆诉称,被告刘娜系原告的原儿媳,两被告系父女关系。被告刘娜与我儿子结婚前欠下较多外债,其多次向我借款计73200元用于偿还外债。2012年被告刘娜的弟弟结婚,两被告再次��我借款5000元,以上共计78200元。虽然经多人做被告的工作,但被告至今未偿还。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78200元,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刘娜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根据,应予驳回,理由如下:1、我与原告之子于2012年3月26日登记结婚,我们从订婚到结婚共收到他们给付的彩礼款36000元,原告所诉其它款项我从没见到过。2、我弟弟结婚时,我没有向原告借款。3、原告提供的5000元借条,是我借曲方伟的款项,我可以还给曲方伟。我没有委托原告替我还款,我只能还给曲方伟。被告刘家禄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根据,应予驳回,理由如下:1、我女儿订婚到结婚共收到原告方给付的彩礼款36000元,原告所诉其它款项我从没见到过。2、我儿子结婚时,我没有向原告借款。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赵君庆之子赵岩与被告刘娜于2011年12月22日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3月26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赵岩与刘娜离婚。诉讼中,原告赵君庆陈述:“刘娜与我儿子结婚前在外欠了七、八万元的外债。2011年12月29日下午,她向我借款3万元,我在万德镇李民家里将钱交给的刘家禄,他归还了债权人刘福红、韩宝香、曲少芹、张传东、曲京芳、刘红涛及银行贷款共3万元。我为什么知道以上人员和银行卡号,因为我见到了他们拿出来的借条。当时介绍人李玉英在场、李民夫妇在场(李民是放高利贷的,刘娜是通过李民借的这些人的钱),刘娜、刘家禄、我都在场”、“2012年农历二月二这一天,被告一家人与我家里人(会亲家)一起吃了一顿饭,我就把这36000元直接给了刘家禄了,他还了张庆辉20000元、法利11000元、姓张的3600元。当时介绍刘娜时,我就害怕是���个骗局,所以我就把这些人名及卡号就记下来了,我听说刘娜之前在外借了有二、三十万元,她父亲也替她还了十几万元”、“李玉英是计生办的退休人员,她平时经常给人介绍对象,得介绍了上百对了,刘娜借了李玉英2000元,另外200元是李玉英给刘娜介绍了一个对象,人家给了她200元见面礼,刘娜不同意,需退200元见面礼,刘娜没有钱退,李玉英替她退的。这2200元是我还的李玉英,我与李玉英是熟人,李玉英原来借了我1万元,她还钱时称刘娜借了她2200元,我就说你把钱扣下就行,还给我7800元就行,她就扣下了。她把原借条给了我,我也没当回事,后来把原借条弄丢了”、“刘娜的弟弟结婚,2012年12月1日晚,刘娜借了我5000元,因是一家人,没让她打借条。另外,刘娜的弟弟结婚,我家送贺礼7000元”。原告赵君庆提供2014年8月19日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作出��(2014)济长清证民字第656号《公证书》一份,公证内容为: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李玉英询问笔录的形成过程。李玉英陈述:“万德镇小侯集村赵岩、刘娜夫妇是我介绍结婚的。当时,我在万德镇看到刘娜被人围攻,时间约是2011年底,刘娜因欠别人高利贷,我救了她急,当时我借给她2200元钱。后来有人让我给刘娜介绍对象,我就将赵岩介绍给了她,两人见面后也同意,随后我将刘娜欠别人高利贷六、七万元这个事告诉了赵岩家,让赵岩家先帮忙替刘娜还账。赵岩的父亲赵君庆同意借给刘娜钱,见面后约一周赵君庆就将3万元钱交给了刘娜的父亲。2012年农历二月初二他两亲家见面,赵君庆又借给刘娜家36000元,这个钱是赵君庆直接给刘家禄的。我借给刘娜的2200元是赵君庆还给我的,我把借条给了赵君庆”。被告刘娜、刘家禄对收到36000元款项的事实无异议,但��张该款项为结婚彩礼款。被告刘娜对借李玉英款项2000元无异议,但主张该2000元借款由其自己偿还。被告刘娜、刘家禄对原告赵君庆主张的其它借款不予认可,对原告赵君庆陈述的刘娜对外有巨额高利贷亦不认可。诉讼中,原告赵君庆主张替刘娜向张秀英还款5000元,提供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现金伍仟元整。刘娜2011.6.3号”,张秀英在借条上签署“张秀英收到2012.6.24日”字样。被告刘娜的质证意见为:该款项是我借曲方伟(张秀英之子)的款项,我可以还给曲方伟。我没有委托原告赵君庆替我还款,我只能还给曲方伟。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借条、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同系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原告赵君庆主张与被告刘娜、刘家禄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除应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外,还应提供借款标的物已经交付的相关证据。一、关于原告赵君庆主张的3万元及刘娜弟弟结婚时的5000元借款。对于3万元借款,原告赵君庆提供《公证书》一份,其中李玉英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类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而本案李玉英并未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因此,仅依据原告赵君庆的陈述,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对于刘娜弟弟结婚时的5000元借款,仅有原告赵君庆的陈述,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二��关于36000元的借款。原告赵君庆主张系借款,而被告刘娜、刘家禄主张系彩礼款,对款项的性质双方存在分歧,原告赵君庆应举证证明双方有借贷的合意,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三、关于原告赵君庆主张的替刘娜偿还的5000元、2200元两笔借款。根据原告赵君庆的陈述,其通过支付相应对价获得该两笔债权,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与本案民间借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其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原告赵君庆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因两被告均不予认可,原告赵君庆未能提供双方借贷合意的充分证据、未能提供交付借款的充分证据,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君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5元,由原告赵君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业友人民陪审员 董孝萍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