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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六金刑初字第0014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务农,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5日被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安检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X00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83KM+950M处时,撞上被害人任某某,至任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6万元,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行驶证及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接处警综合单、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证人权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甲证言,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事故车辆碰撞痕迹及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同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一定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弘宇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