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胡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027号原告:胡某,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胡智勇,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丽妙,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某,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胡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圣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委托代理人胡智勇、覃丽妙,被告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初相识,2011年确定恋爱关系,双方经过短暂相处后,于××××年××月××日结婚,婚后尚未生育子女。婚后发现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多次造成原告受伤,另被告与异性关系暧昧,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辩称:一、不愿意离婚,我很爱原告;二、我没有殴打原告,因为看到原告与别的女性有暧昧短信,我说了几句,原告即对我进行殴打,我是反抗;三、原告称我与其他异性有暧昧关系不是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初相识,2011年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结婚,婚后尚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婚前相处短暂,感情基础薄弱,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与其他异性存在暧昧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由恋爱,从相识、相知、相恋到共同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前有比较稳固的感情基础。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而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充足证据,缺乏离婚的法定情形,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不予准许。原被告婚后缺少沟通交流,进而相互猜疑,致夫妻间的信任缺失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希望原、被告在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互相关爱、互相体谅,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相信双方的夫妻感情完全可以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于圣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元元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