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洪四平与赵万进、菏泽市盛业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四平,赵万进,菏泽市盛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744号原告:洪四平。被告:赵万进。被告:菏泽市盛业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四平与被告赵万进、菏泽市盛业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四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昌军审 判 员 张 斌人民陪审员 付长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