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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洪四平与赵万进、菏泽市盛业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四平,赵万进,菏泽市盛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744号原告:洪四平。被告:赵万进。被告:菏泽市盛业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四平与被告赵万进、菏泽市盛业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四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昌军审 判 员  张 斌人民陪审员  付长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