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行非诉审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诉讼非诉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揭阳市榕城区仙桥立明方钢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行非诉审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揭阳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东山区。法定代表人傅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许晓霞,该局法规宣传科副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林涛,该局环境监察分局科员。被执行人揭阳市榕城区仙桥立明方钢厂,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经营者,陈建明。申请执行人揭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揭环罚字(2014)第047号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述称: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揭环罚字(2014)第047号《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责令其开办的废钢筋热轧加工项目生产;并缴纳罚款金额人民币柒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事项如下:1.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款金额人民币柒万元整;2.缴纳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3.本案强制执行申请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揭环罚字(2014)第047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揭阳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揭环罚字(2014)第04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潮书审 判 员 薛锦春人民陪审员 孙端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建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