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丽春与王卫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春,王卫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303号原告:王丽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银玲,丽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卫彬。原告王丽春与被告王卫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2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邱银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卫彬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2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后,被告仅支付了三个月利息,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卫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丽春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1年12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