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恩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恩民初字第845号原告杜某某,女,生于1983年5月21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巴中市恩阳区玉山镇天平村***号。委托代理人XX方,巴中市恩阳区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79年12月20日,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巴中市恩阳区玉山镇天平村***号。本院在受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杜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