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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执委字第0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华五祎、华小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华五祎,华小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桐执委字第00025-2号申请执行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华五祎,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华小友,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执行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华五祎、华小友不履行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后委托我院代为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华小友妻子蒋结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有存款,因此冻结了该笔款项。冻结后,被执行人代理人口头提出异议,认为冻结被执行人华小友妻子蒋结云存款无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异议成立。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华小友妻子蒋结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向东审判员  王孝祥审判员  郎 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媛媛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