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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尹育与璩爱勤、宦亦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育,璩爱勤,宦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155号原告:尹育,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西津办事处水井巷4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6904050322。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薇,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璩爱勤,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宦亦龙,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6508230057系被告璩爱勤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育诉被告璩爱勤、宦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育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璩爱勤、宦亦龙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璩爱勤、宦亦龙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丁慧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俊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