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费翠芳与钱军、范丽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984号原告:费翠芳。被告:钱军。被告:范丽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费翠芳与被告钱军、范丽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费翠芳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傅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