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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申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山东大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大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东大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申字第16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大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周海清,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号楼。法定代表人:万冠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旭,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赵邵华,该公司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山东大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山东大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魏文超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新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