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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3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周×1与周×2等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3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1,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2,男,1935年12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3,女,1963年4月3日出生。上诉人周×1因与被上诉人周×2、周×3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2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1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周×1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周×1、周×3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周×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旭云审 判 员  赵文哲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春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