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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源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任太辉与盐源县盛世苗圃专业合作社农业技术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太辉,盐源县盛世苗圃专业合作社

案由

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476号原告:任太辉,男,现年32岁。被告:盐源县盛世苗圃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国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太辉与被告盐源县盛世苗圃专业合作社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太辉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太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任太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正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祥兰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