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韩金祥与孙福利、韩梅英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金祥,孙福利,韩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962号申请执行人韩金祥。被执行人孙福利。被执行人韩梅英。原告韩金祥与被告孙福利、韩梅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6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条件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保群审判员 孙志伟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