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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登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栾先军与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一审债权登记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栾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登字第293号申请人:栾先军,男,汉族,地址:山东省青岛市。申请人栾先军主张对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并与“芙蓉泉”轮有关。因“芙蓉泉”轮已被本院扣押并进入拍卖程序,申请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其享有的船员工资18万元的债权进行登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申请债权登记前就已向本院提起诉讼,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栾先军对“芙蓉泉”轮18万元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栾先军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建之审 判 员  王春浩助理审判员  匡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 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