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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渠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意外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渠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经理。被执行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安逸民,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意外保险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达渠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渠浪审判员  段 平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