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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3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邱淑秀与叶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淑秀,叶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379-2号申请执行人邱淑秀。被执行人叶国平。本院(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5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叶国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叶国平在王城镇王城街道社区的工程款219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明      胜审判员 李      顺      斌审判员 黄树国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定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