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3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邱淑秀与叶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淑秀,叶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379-2号申请执行人邱淑秀。被执行人叶国平。本院(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5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叶国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叶国平在王城镇王城街道社区的工程款219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明 胜审判员 李 顺 斌审判员 黄树国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定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