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商)初字第14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郄素梅与蒋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郄素梅,蒋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商)初字第14376号原告郄素梅,女,1980年7月10日出生。被告蒋少龙,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原告郄素梅与被告蒋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伟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郄素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少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郄素梅起诉称:2013年3月,蒋少龙因生活和工作需要,从郄素梅处借款5万元,并签订合同,写明年利息20%。合同期满后,蒋少龙未归还借款及给付利息,故郄素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蒋少龙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年利息1万元;2、蒋少龙自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11日按照年利息24%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3、蒋少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蒋少龙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9日,蒋少龙作为甲方(借款人)与郄素梅作为乙方(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约定: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款利息年利息20%,借款期限12个月,还款日期和方式2014年3月6日至2014年3月9日现金或银行转账等。同日,郄素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蒋少龙支付了5万元借款。庭审中,郄素梅表示蒋少龙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亦未支付利息。上述事实,有郄素梅提交的贷款合同、银行流水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蒋少龙与郄素梅签订贷款合同,载明了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息标准等内容,郄素梅实际交付了借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蒋少龙未偿还借款本息,郄素梅作为出借人有权向借款人蒋少龙主张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按照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主张逾期利息,现郄素梅主张的逾期利息标准超出了合同约定,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蒋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郄素梅借款本金五万元;二、被告蒋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郄素梅截至二○一五年三月十一日的利息二万元;三、驳回原告郄素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元,由被告蒋少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闫伟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艺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