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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507号原告陈某,女,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王某,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魏诚慧陪审员  陈振峰陪审员  张俊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楚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