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金初字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与汪锦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汪锦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金初字93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82号。负责人周保伟,行长。被告汪锦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与被告汪锦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3元,减半收取1321.5元,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承担。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