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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执恢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卫强与解随康、解荣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强,解荣伟,解随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恢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卫强,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10日。被执行人解荣伟,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22日。被执行人解随康,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27日。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韩民初字第0098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解荣伟名下的账户扣划了38000元,从其他案件将被执行人解随康名下的房产予以拍卖、变卖(另案处理),本案依法参与分配所分案件款6295元,剩余债权5705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050元,申请执行人卫强自愿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韩民初字第009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涛审判员 王锁祥审判员 车小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少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