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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开江县永成矿山安全监控设备维修服务站与周昌明、杨传开、马江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江县永成矿山安全监控设备维修服务站,周昌明,杨传开,马江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795号原告开江县永成矿山安全监控设备维修服务站。负责人汪来,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肖启福,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昌明,系开江县大河沟煤厂合伙人。被告杨传开,原系开江县大河沟煤厂合伙人。第三人马江侠,系开江县大河沟煤厂工作人员。原告开江县永成矿山安全监控设备维修服务站诉被告周昌明、杨传开及第三人马江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肖启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昌明、杨传开及第三人马江侠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江县永成矿山安全监控设备维修服务站诉称:2011年达州市人民政府为了加强煤矿企业的管理,要求全市所有煤矿企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开江县大河沟煤厂按照市、县要求,由该煤矿管理人员马江侠于2012年5月24日同原告开江县永成矿山安全监控设备维修服务站签订了《监控技术服务合同》,原告方按合同履行了视频监控维修服务责任。到2013年5月,开江县大河沟煤厂应付我方技术服务费共计78350元。后经原告方多次催收无果,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周昌明予以清偿,同时,鉴于被告杨传开在合同签订之前,已退出合伙的实际事实,故当庭撤回对杨传开的起诉。被告周昌明辩称:开江县大河沟煤厂在2013年12月应县政府要求关停的,关停后的补偿款至今都没拿到,所以,我也没办法给付。被告杨传开口头辩称,在签订这合同之前,我已退伙,只是工商执照上还有我的名字,这事应与我无关。第三人马江侠未作答辩。原告开江县永成矿山安全监控设备维修服务站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方的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复印件、达州市开江大河沟煤厂的企业信息以及第三人马江侠的身份信息,拟证明原、被告及第三人主体资格;2、大河沟煤厂与原告开江县永成矿山安全监控设备维修服务站签订的《监控技术服务协议书》,有甲方代表马江侠签字与原告方代表杨惠签字,并盖有单位印章。该服务协议书双方约定了技术服务项目、服务费标准与结算,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纠纷的解决等事项。拟证明原告与开江县大河沟煤厂签定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3、2012年1月至6月服务与设备结账单8张(金额38450元)、2012年7月至9月结账清单7张(金额12300元)、2012年12月31日结账清单一张(金额6600元)、2013年1至5月结账清单3张(金额21000元),共计金额为78350元;4、开江府办发(2013)99号文件,拟证明达州市开江县大河沟煤厂在2013年12月底要求被关闭的事实;被告周昌明、杨传开及第三人马江侠未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证据。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综合认证如下,原告方出示的相关证据公正、客观,且与本案具有直接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达州市开江县大河沟煤厂系普通合伙制企业,与2011年10月11日成立,其投资人为被告周昌明、杨传开。2012年5月24日,由第三人马江侠出面,以大河沟煤厂的名义与原告开江县永成矿山安全监控设备维修服务站签订了《监控技术服务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了:1、技术服务项目;2、服务费标准与结算;3、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乙方的权利与义务;5、协议纠纷等五大部分。协议签订后,原告方依约履行了视频监控维修、服务,从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大河沟煤厂累计欠技术服务费共计78350元。2013年12月30日,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开江府办发(2013)99号文件,明确了开江县大河沟煤厂关闭。2014年6月5日,被告周昌明已申请开江县工商局注销了达州市开江大河沟煤厂,决定解散,但债务清理未完结。后经原告方多次催收无果。2015年4月15日,原告开江县永成矿山安全监控设备维修服务站起诉来院,要求达州市开江县大河沟煤厂的实际投资人周昌明负责清偿其服务费,以保护原告方的合法权利。本院认为:达州市开江大河沟煤厂是由周昌明、杨传开两人投资发起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在原告方安装视频服务时,杨传开已退伙。被告杨传开的辩称与原告方的诉请相吻合,该企业的实际投资人应为周昌明。因为该企业关闭后至今未进行清算,被告周昌明应对外负责债务清偿责任。对于原告方起诉的安装视频服务费78350元,有大河沟煤厂原工作人员马江侠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服务费项目清单予以证实,而被告周昌明辩称,以没拿到政府关闭煤矿的补偿款而拒付,其理由不能成立,第三人马江侠原在大河沟煤厂工作,其代表大河沟煤厂出面联系签订的服务合同,实际上已为周昌明接受、认可,此债务理应由周昌明承担,故马江侠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周昌明付给原告开江县永成矿山安全监控设备维修服务站维修服务费783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兑现)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周昌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帅宗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志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