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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云南隆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信德华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隆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云南信德华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80号申请执行人:云南隆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仕龙,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x住所地:安宁市xxx委托代理人李建明,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云南信德华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何海,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x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xxx。云南隆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云南信德华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16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834.00元,合计164834.00元。本案经审查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云南信德华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其主动到本院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交纳了全部执行款164834.00元。本案现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罗梅佳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洁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