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二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郝汝桥、朱兵兵、沈维信、陈士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郝汝桥,朱兵兵,沈维信,陈士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3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李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宫少华,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海峰,该分行职工。被告:郝汝桥,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朱兵兵,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沈维信,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陈士先,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被告郝汝桥、朱兵兵、沈维信、陈士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晓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罗晓晶代理审判员 孙雪薇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